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304民初19号

原告冯春勤与被告钟海荣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春勤;钟海荣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川0304民初19号

原告:冯春勤,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海荣,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冯春勤与被告钟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裁判原告冯春勤与被告钟海荣离婚;

二、婚内无房屋、无车辆、无债权,婚内债务由被告全部个人承担偿还;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钟海荣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6月30日在富顺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xx市xx字第**)。婚后于1989年3月12日生下长女钟莉,于1991年4月10日生下次女钟湘。结婚生子31年以来,双方未曾建立起真实的夫妻感情生活,双方争吵数年,被告长期对原告不理不睬,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女方冯春勤与男方钟海荣于2019年1月4日自愿离婚;共同购买的物品包括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冯春勤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先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玥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