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238号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紫微大厦1902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5872957W。
法定代表人:徐圣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计新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以被告计新建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谈佳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