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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民初13027号

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3027号

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丽。

被告: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刈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红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倍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彬

书记员涂屿幡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