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6809号
原告:郑秀贤,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龙口市平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殿利,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战兴岐,男,1945年5月2日出生,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国明,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龙口市。系战兴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贤诉被告史殿利、第三人战兴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贤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贤撤回对被告史殿利、第三人战兴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郑秀贤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