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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财保1号

张成伟、石悦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成伟;石悦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财保1号

申请人:张成伟,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朵,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石悦然,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张成伟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张成伟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成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石悦然名下的坐落于浦江县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张成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东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潮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