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9号
申请人: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
被
申请人: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33115-6,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真,经理。 2019年1月2日,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保证破产程序依法进行,请求本院冻结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淄博慧福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许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