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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284号之一

兰艳群、胡云龙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艳群;胡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艳群,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毛南族,住所地南宁市,证件号码452724198302021343。 被执行人胡云龙,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兰艳群申请执行胡云龙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03执4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