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民申3254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居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居正;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25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

主要

负责人:张陶冶,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居正。 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海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居正、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7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联通海南分公司、居正,经友好协商,于2019年1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联通海南分公司、居正均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且联通海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 浩

审判员 史承豪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