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60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代光丽,女,1954年8月14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系死者高开良之母)。
被执行人:陶飞云,男,1997年4月6日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本院在执行代光丽与陶飞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陶飞云赔偿代光丽经济损失17001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陶飞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陶飞云银行存款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代光丽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金申请书,经文山州、文山市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文山市委政法委于2018年12月25日划拨代光丽司法救助金61992元。代光丽领到司法救助金后同意放弃余下部分并签写息诉息访承诺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260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