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28385号
原告:胡苹,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王俊海,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以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徐朝侠,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胡苹、王俊海诉被告马志民、徐朝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胡苹、王俊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苹、王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苹、王俊海负担。
审判员 王晓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