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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3民初3989号

刘建华与韩广军、王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华;韩广军;王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3民初3989号

原告:刘建华,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韩广军,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王树芳,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韩广军、王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建华承担。

审判员 韩玉惠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国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