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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初18520号之一

吴凉平、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凉平;陶丽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1852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写字楼西裙楼**)。

负责人:沈晓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林,男。

被

申请人:吴凉平,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申请人:陶丽,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5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凉平、陶丽的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