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9805号
原告:黄贞旺,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炳才,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葛瑞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华邮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敖明宝,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黄贞旺诉被告杨炳才、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华邮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敖明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贞旺于2019年1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贞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贞旺负担。
审 判 员 穆文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