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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19805号

黄贞旺与杨炳才、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贞旺;杨炳才;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华邮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敖明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9805号

原告:黄贞旺,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炳才,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葛瑞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伟,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华邮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敖明宝,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黄贞旺诉被告杨炳才、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华邮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敖明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贞旺于2019年1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贞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贞旺负担。

审 判 员 穆文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