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2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淄博浩荣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耐热耐磨钢制造分公司。
被
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淄博浩荣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耐热耐磨钢制造分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淄博浩荣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9年1月4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耐热耐磨钢制造分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25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耐热耐磨钢制造分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254元。 二、如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耐热耐磨钢制造分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1325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房泽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