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94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梁元亮,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梁元亮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张建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以3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梁元亮;
二、被执行人张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3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至按年利率21.9%计算,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总额以72000元为上限)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就欠付的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判决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6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平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户均只有少量余额,且已有在先冻结信息,开立支付宝账户2个,余额共计0元,开立财付通账号2个,余额共计25.29元。无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权登记,无车辆等动产权利登记,无工商、证券登记。 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8年7月5日调查被执行人张建平名下位于广州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发出调查函,并根据回函冻结了张建平在中国银行尾号3871的工资收入账户的资金360000元,实际冻结1691.68元(根据2018年11月29日查询反馈)。 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平实施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综上,本案经执行,未有得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刘昊波 执行员 左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岑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