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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财保2号

宋志刚、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宋志刚;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财保2号

申请人:宋志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6日,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

申请人: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一段**宗辰阳关******。

负责人:李家祥。

被

申请人: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贵元。

被

申请人:李昌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4日,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人宋志刚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109355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1109355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成都逸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在银行的存款1109355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志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丹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