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79号
申请人:梁山县辉信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梁山县韩垓镇前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22253F。
法定代表人:王长辉,总经理。
被
申请人:济宁宇轩温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66K42G。
法定代表人:宋明行,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宋明行,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北,住济宁市北湖度假区>申请人梁山县辉信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宇轩温控设备有限公司、宋明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梁山县辉信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宇轩温控设备有限公司、宋明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县辉信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山县辉信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宇轩温控设备有限公司、宋明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