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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74号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787号森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79693-0。

法定代表人:俞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3590-6。

法定代表人:王红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夹浦为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红旗村蒋埠桥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78640398-6。

法定代表人:蒋会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国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7736-2。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红法,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刘凤琴,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蒋会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丁纪英,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陈卫国,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张烨,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夹浦为明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国盛纺织有限公司、王红法、刘凤琴、蒋会明、丁纪英、陈卫国、张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夹浦为明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国盛纺织有限公司、王红法、刘凤琴、蒋会明、丁纪英、陈卫国、张烨存款人民币1244931.69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