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24号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法定代表人屠方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356166730E。法定代表人陈永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行的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同的财产,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价值5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行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荣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愉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