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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8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与被执行人王新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永斌;王新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8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斌,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社,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与被执行人王新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48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新社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王新社银行存款、网络金融、住房公积金、股票、不动产、车辆及工商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杨永斌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为221357元,全部未执行。杨永斌未提供王新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对王新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481执5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徐 林

审判员 杨豫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