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6222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足球协会,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6782794756R。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秘书长。
被告: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A座8楼J/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318723。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足球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足球协会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为1262.5元,余款1262.5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熊晓婷
人民陪审员 蔡玮雯
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锐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