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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02执840号

宁廷华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廷华;王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0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宁廷华,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廷华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8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7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截至2019年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