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3084号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吴文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赖中娄,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徐文娟,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中娄、徐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赵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