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经理。
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张忠余,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韩忠华,女,汉族,1961年7月4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任来成,男,满族,1959年6月15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张忠余、张桂兰、韩忠华、任来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张忠余、张桂兰、韩忠华、任来成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鹤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