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执200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丹、张忠余、张桂兰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丹;张忠余;张桂兰;韩忠华;任来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经理。

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张忠余,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韩忠华,女,汉族,1961年7月4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

被执行人:任来成,男,满族,1959年6月15日生,住吉,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div>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张忠余、张桂兰、韩忠华、任来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张忠余、张桂兰、韩忠华、任来成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鹤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