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6294号
申请执行人:贾志航,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吕金星,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贾志航与被执行人吕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7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吕金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以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但车辆老旧,无查封价值,暂不予查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股权等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吕金星。综上,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7800元及违约金。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6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金阳
审判员 陈剑英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