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391号
原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吉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总经理。
被告:喻林中,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
被告:威海鸿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
法定代表人:谭铁军,经理。
原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林中、威海鸿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