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民初218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125782XXXX,营业场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徐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铭臻,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亮,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被告:李怀林,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甄学慧,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与被告李怀林、甄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