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1550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章,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章,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冯某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元,由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