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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30执1795号

蔡翠平、钟正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翠平;钟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蔡翠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钟正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关于蔡翠平申请执行钟正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翠平以已与被执行人钟正祥在人民法院有案件款进入,待执行到位后给付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30执1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令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