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4民初9591号

青岛海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海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591号

申请人:青岛海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新海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兴路7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0372461P。

法定代表人:丁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徐建蕾,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垂丰路1号。

原告青岛海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恩利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9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