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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执3165号

葛楠与焦彦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葛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02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葛楠,女。

被执行人:焦彦丽,女。申请执行人葛楠与被执行人焦彦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264.4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交款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3264.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支取案款3214.46元,剩余欠款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葛楠与被执行人焦彦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