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02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葛楠,女。
被执行人:焦彦丽,女。申请执行人葛楠与被执行人焦彦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264.4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交款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3264.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支取案款3214.46元,剩余欠款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葛楠与被执行人焦彦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