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91执3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吴远杰。
被执行人: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北山路C行****
法定代表人:艾丽。 被执行人马海文,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吴元春,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艾丽,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陆村,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马海文、吴元春、陆村、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上二次公开电子竞价拍卖及变卖被执行人马海文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0、52号国贸新天地A区商住楼四层01号商铺(证:湛江CQ0100025628,面积:1463.73平方米,下称01号商铺),但无人参加竞卖,造成流拍,现变卖保留价1408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以变卖保留价1408万元接收01商铺,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17400元、执行费为81514元,评估费44100元,已执行回1408万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马海文、吴元春、陆村、艾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德伟
审判员 赖新华
审判员 龙宝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尤成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