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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财保4号

周翔、王建峰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翔;王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财保4号

申请人:周翔,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

申请人:王建峰,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周翔与被申请人王建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建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颍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东南角鸿润城8号楼2单元-1层-103(不动产权证号:1401168361)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周翔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81581201941018500000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颍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东南角鸿润城8号楼2单元-1层-103(不动产权证号:1401168361)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