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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财保1号

申请人陈卫国申请卢胜民、胡军平、卢文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卫国;卢胜民;胡军平;卢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财保1号

申请人:陈卫国,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

申请人:卢胜民,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

申请人:胡军平,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

申请人:卢文,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陈卫国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卫国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胜民、胡军平、卢文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