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5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贺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剑;何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贺剑,男。被执行人何钦,男。申请执行人贺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钦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钦存款人民币13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钦收入人民币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