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1034号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书。现补正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4页第2段:“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140号判决对被告人江洪霞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140号判决对被告人江洪霞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42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赵仁洋
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
人民陪审员 孙长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