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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刑初1034号

江洪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江洪霞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1034号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1034号刑事判决书。现补正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4页第2段:“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140号判决对被告人江洪霞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被告人江洪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刑初140号判决对被告人江洪霞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42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赵仁洋

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

人民陪审员  孙长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