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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民初11-1号

陈家义、张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家义;张建涛;张友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6民初11-1号

申请人:陈家义,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张建涛,男,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张友增,男,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家义诉被申请人张建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建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建涛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月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