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6财保55号
申请人:田本杰,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
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青年路东段凤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58289610D。
法定代表人:于鲁卫,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田本杰与被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田本杰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欧亚公司在睿鹰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23398元予以停止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在睿鹰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23398元。案件申请费254元,由申请人田本杰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瑞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伟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