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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7251号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明栋、季转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明栋;季转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5民初7251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白明栋,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季转转,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明栋、被告季转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白明栋偿还原告代偿款13412.8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2.被告季转转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白明栋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白明栋未能一次性付款而需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并通过原告为其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白明栋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贷款,原告无需通知被告白明栋可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贷款进行垫付,原告垫付之后,有权要求被告白明栋结清银行全部贷款,并支付原告垫付款及承担垫付金额每日4‰垫付费用。被告季转转在合同的共同还款人处签字,自愿对被告白明栋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被告白明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以下简称同志街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白明栋因购买车辆向同志街支行申请透支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01500元,还款期数为36期。原告在该合同的保证人处盖章,自愿对被告白明栋的上述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志街支行发放贷款后,被告白明栋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垫付13412.86元。至今,被告白明栋未返还原告该笔垫付款,被告季转转亦未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3412.86元,并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3412.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起诉日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季转转对被告白明栋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36元,由被告白明栋负担,被告季转转负连带责任。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白明栋、被告季转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素平

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