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6370号
原告:郑艺明,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T05R6Y。
法定代表人:肖军。(未出庭)原告郑艺明与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郑艺明不当得利人民币328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因游戏币充值用手机银行向72010XXXX01900000500账号充值,其手机自动保留了该账号。2018年5月30日凌晨,原告本应向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转款32800元,因其未仔细核对误操作向被告账户转入该款。原告因操作失误将32800元转入被告上述账户,被告接受该款无合法依据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清单,证明原告在2018年5月30日向被告公司转账32800元;证据2、原告的身份证及居住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郑艺明因游戏币充值时曾用其手机银行向72010XXXX01900000500账号充值,其手机自动保留了该账号。2018年5月30日凌晨,原告本应向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转款32800元,其未仔细核对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操作失误,将本应向案外人陈某某的32800元汇款而汇入被告账户。
本院认为,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由于个人操作失误于2018年5月30日将32800元转入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72010XXXX01900000500的账户,且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郑艺明返还人民币3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及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陕西楠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保建
审 判 员 杨 婷代理
审 判 员 郭富丽二〇一九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 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