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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财保4号

施丽丽、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施丽丽;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3财保4号

申请人:施丽丽,女,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

申请人: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滏西路**祥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龙,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施丽丽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