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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07号

刘文珊、刘文珊诉被告王建军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珊;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07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刘文珊,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王建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鸿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同意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6837904509.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 原告刘文珊诉被告王建军,第三人深圳市乐有家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手续;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原告的保全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建军名下(身份证号x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房产(不动产证号:xx)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刘文珊名下位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60×××60账户存款人民币273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湘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