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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402号

王绍斌、董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绍斌;董晓军;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5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绍斌,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董晓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王绍斌与董晓军、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晓军、刘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宣区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坐落于宣化区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坐落于宣化区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淑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