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5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绍斌,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董晓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王绍斌与董晓军、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晓军、刘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宣区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坐落于宣化区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敏所有的坐落于宣化区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淑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