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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5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公宝、李兵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公宝、李兵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青0105执570号 本院在执行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庞公宝、李兵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庞公宝、李兵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庞公宝、李兵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