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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868号

赵海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赵海龙;任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赵海龙,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任素华,女,住北京市通州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2民初463号调解书,赵海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素华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素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素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素华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时华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