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1081民初5819-2号

张薇、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薇;杨志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81民初5819-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薇,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霸州市人,住霸州市。

被

申请人:杨志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张薇与被告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1081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志国的银行存款23100。张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薇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志国的银行存款2310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