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81民初5819-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薇,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霸州市人,住霸州市。
被
申请人:杨志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张薇与被告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1081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志国的银行存款23100。张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薇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志国的银行存款2310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