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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民初4809号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502民初4809号

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60153707X。

法定代表人:靳荣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久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动力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久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1565.44元,违约金39000元,共计3040565.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18年,原、被告双方有十多年生意往来,双方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工业品零部件。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被告验收合格,且已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并由被告挂账。2017年1月至6月,被告支付原告4张商业承兑汇票计1300000元,但因被告无款支付被托收银行退回,至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01565.44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望判若所请。被告胜利动力机械公司未做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淄博久翔公司作为出卖人、胜利动力机械公司作为买受人自2008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对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作出约定,并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自发票挂账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违约责任均为: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承担违约部分3%违约金,其中出卖人产品质量不合格,按出卖人已熟知的买受人的《外购、外协件质量索赔及质保期内零配件退返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最后一笔供货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发票挂账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23日,被告为原告开具多份银行承兑汇票及转账支票,票面金额共计1300000元,均因被告无款支付收银行退回,2018年12月7日,原告将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承兑汇票及银行转账支票退回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2份。2017年10月12日,由被告胜利动力机械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淄博久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将对焦作煤业(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的253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将该款项计作已付账款。因债权人不同意,该债权转让协议未能实现。自转让协议签订后,焦作煤业(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向被告付款116000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1110000元,剩余1370000元虽由被告计入了已付账款,但该部分款项未付。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由被告方加盖公章的对账询证函,该询证函显示,截止2018年12月2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账面数额为1631565.4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企业询证函、收据、被告向焦作煤业(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请求支付货款的函》、本院调取的对账询证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胜利动力机械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到期债务不能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给付全部货款3001565.44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胜利动力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01565.44元、违约金39000元,共计3040565.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25元,减半收取15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爱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一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