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83民初4282号之一
原告:冯悦明,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现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悦享,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冯悦明的胞弟。
被告:郑金炼,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悦明诉被告郑金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悦明于2019年1月3日以与被告郑金炼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悦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悦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保全费828元,合计1738元(此款原告冯悦明已预交),由原告冯悦明负担。
审判员 司徒艺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