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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135号

肖素芬与安徽金赤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素芬;安徽金赤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19)皖1302民初135号 安徽金赤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肖素芬诉被告安徽金赤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