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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民初12号

商守仁、潘正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商守仁;潘正崎;潘丙江;郭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12号

申请人:商守仁。

被

申请人:潘正崎。

被

申请人:潘丙江。

被

申请人:郭春红。 申请人商守仁因与被申请人潘正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正崎、潘丙江、郭春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守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潘正崎、潘丙江、郭春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商守仁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学梅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